梅花心易體用篇
『乾卦生體』 則主公門中有喜益。或功名上有喜。或因官有財。或問訟得理。 或有金寶之利。或老人上進財。或尊長專送。或有官貴之喜。
『坤卦生體』 主有田土之喜。或於田土進財。或得鄉人之益。 或得陰人之利。或有果穀之進。或有布帛之喜。
『震卦生體』 則主山林之益。或因山林得財。或進東方之財。或因動中有喜。或木貨交易之利。或因草木姓氏人稱心。
『巽卦生體』 亦主山林之益。或因山林得財。或於東南得財。或因草木人而進利。或以茶果得利。或茶果菜蔬餽。送之喜。
『坎卦生體』 有北方之喜。或受北方之財。或水邊人進入。或因點水人稱心。或因魚酒貨文書交易之利。或有餽送魚酒之喜。
『離卦生體』 主有南方之財。或有文書之喜。或有爐冶場之利。或因火姓人而得財。
『艮卦生體』 有東北方之財。或山田之喜。或因山林田土獲財。或富貴帶土姓人之財。物當安穩。事有終始。
『兌卦生體』 有西方之財。或喜悅事。或食物玉金貨利之源。或商音之人。或市口之人欣逢。或主賓之樂。或朋友講習之喜。
『乾卦剋體』 主有公事之擾。或門戶之擾。或有財寶之失。或於金穀有損。或有怒於尊長。或得罪於貴人。
『坤卦剋體』 主有田土之擾。或於田土有損。或有小人之害。或有陰人之侵。或失布帛之財。或喪穀粟之利。
『震卦剋體』 主有虛驚。常多恐懼。或身心不能安靜。或家宅見妖災。或草木姓氏之人相侵。或於山林有所失。
『巽卦剋體』 亦有草木姓人相害。或於山林上生憂。謀事。乃東南方之人。處家。忌陰人小口之厄。
『坎卦剋體』 主有險陷之事。或寇盜之憂。或失意於水邊人。或生災於酒後。或點水人相害。或北方人見殃。
『離卦剋體』 主文書之擾。或失火之驚。或有南方之憂。或火姓人相害。
『艮卦剋體』 諸事多連。百謀中阻。或有山林田地之失。或帶土姓人相侵。防東北方之禍害。或憂墓不當安穩。
『兌卦剋體』

不利西方。主口舌事之紛爭。或帶口姓人侵欺。或有毀折之患。或因飲食而生憂愁。生不逢。止隨本卦而論之。

『天時佔第一』


   凡占天時,不分體用,全觀諸卦,詳推五行。離多主晴,坎多主雨,坤乃陰晦,乾主晴明,震多則春,夏雷轟。巽多則四時風烈。艮多則久雨必晴。兌多則不陰亦雨。夏占離多而無坎,則亢旱炎炎。冬占坎多而無離,則雨雪飄飄。 

  全觀諸卦者,謂互變卦。五行謂離屬火,主晴。坎為水主雨。坤為地氣,主陰。乾為天,主晴明。震為雷,巽為風、秋冬震多無制,亦有非常之雷,有巽佐之。則為風撼震動之應。艮為山雲之氣。若雨久,得艮當止,艮者,止也,亦土剋水之義。兌為澤,故不雨亦陰。夫以造化之辨,固難測,理數之妙亦可憑,是以乾象乎天,坤體乎地,一氣慘然。乾坤兩同,晴雨時變,坤艮雨並,陰晦不常,卜數有陽有陰,卦象有奇有隅,陰雨陽晴,奇隅暗重。坤為老陰之極,而久晴必雨,陰氣,而久雨必晴。若逢重坎重離,亦曰時晴時雨。坎為水必雨,離為火必晴,乾兌之金,秋明晴,冬雪凜冽,坤艮之土,春雨澤,夏火炎蒸。易曰: 雲從龍,風從虎。又曰: 艮為雲,巽為風,艮巽重逢,風雲際會,飛沙走石,蔽日藏山,不以四時,不我二用。坎在艮上,布霧興雲,若在兌上,凝霜作雪,乾兌為霜雪霰雹。離火為日電虹霓。離為電,震為雷,重會而雷電俱作。坎為雨,巽為風,相逢則風雨驟興。震卦重逢,雷驚百里。坎爻疊見,潤澤九垓,故卦體之兩逢,亦爻象之總斷。地天泰,水天需,昏濛之象。天地否,水地比,黑暗之形。人純離,夏必旱,四季皆晴。人純坎,冬必寒,四時多雨,久雨不晴,逢艮必止。久晴不雨,得此亦然。又若水火既濟,水火未濟,四時不測風雲。風澤中孚,澤風大過,三冬必然雨雪。水山蹇,山水蒙,百步必須執蓋。地風升,風地觀,四時不可行船。離在艮上,暮雨朝晴。離互艮宮,暮晴朝雨。巽坎互離,虹霓,乃見巽離互坎。造化亦同。又須推測四時,不可執迷一理。震離為電為雷。應在夏天。乾兌為霜,為雪,驗於冬月。天地之理,大矣哉。理數之妙,至矣哉。得斯文者當敬賞之。

『人事佔第二』


  人事之占詳觀體用,體卦為主,用卦為賓。用剋體不宜,體剋用則吉。用生體,有進益之善。體生用,有失耗之患。體用比和,謀為喜利。更詳觀互卦變卦,以斷吉凶。復究盛衰。  

  人事之占。則以全體用總章。向決吉凶。若有生體之卦。即看前章八卦中。生體之卦有何吉。又看剋體之卦有何凶。即看前章剋止斷本卦。


『家宅佔第三』

  凡占家宅,以體為主用為家宅。體剋用,則家宅多吉。用剋體,則家宅多凶。體生用多耗散,或防失盜之憂。用生體多進益,或有餽送之喜。體用比和,家宅安穩。如有生體之卦,即以前章人事占斷之。
『屋舍佔第四』

  凡占屋舍,以體為主,用為屋舍。體剋用,居之吉。用剋體,居之凶。體生用,主資財冷退。用生體,則門戶興隆。體用比和,自然安穩。
『婚姻佔第五』


  占婚姻以體為主,用為婚姻。用生體,婚易成,或因婚有得。體生用,婚難成,或因婚有失。體剋用,可成。但成之遲。用剋體,不可成,成亦有害,體用比和,婚姻吉利。  

  占婚,體為所佔之家,用為所婚之家,體卦旺,則此家同戶勝。用卦旺,則彼家資盛。生體,則得婚姻之財,或彼有相就之意。體生,則無嫁奩之資。或此去求婚,方偕。若體用比和,則彼此相就,良配無疑。  

  乾端正而長。坎,邪淫黑色,嫉妒奢侈。艮黃多巧。震,美貌難犯。巽,髮少稀疏,醜陋心貪。離,短赤色,性不常。坤,貌醜大腹而黃。兌,高長,說話喜悅,白色。

『生產佔第六』

  占生產,以體為母,用為生。體用俱宜乘旺,不宜乘衰。宜相生,不宜相剋。體剋用不利生子。用剋體不利於母。體剋用而用卦衰,則子難完。用剋而體卦衰,則母難保。用生體易於母,體生用,易於生。體用比和,生育順快。若欲辨其男女,當於前卦審之,陽卦陽爻多者,則生男,陰卦陰爻多者,則生女,陰陽卦爻相生,則察所佔左右人之奇偶以証之,如欲決其日辰,則以用卦之氣數參決之,日期用之氣數者,即看何為用卦,於八卦時序之類決之。
『飲食佔第七』

  凡占飲食,以體為主,用為飲食。用生體,飲食必豐。體生用,飲食難就。體剋用,則飲食有阻,用剋體,飲食必無。體用比和,飲食豐足,又卦中有坎,則有酒。有兌,則有食。無坎無兌則皆無。兌坎生身,酒肉醉飽。欲知所食何物,以飲食推之。疑知席上何人,以互卦人事推之。飲食人事類者,即前八卦內萬物屬類是也。
『求謀佔第八』

  占求謀,以體為主,用為所謀之應。體剋用謀雖可成,但成遲。用剋體,求謀不成,謀亦有害。用生體,不謀而成。體生用,則多謀少遂。體用比和,求謀稱意。
『求名佔第九』

  凡占求名,以體為主,用為名。體剋用,名可成,但成遲。用剋體,名不可成。體生用,名不可就,或因名有喪。用生體,名易成,或因名有得。體用比和,功名稱意。欲知名成之日,生體之卦氣詳之。欲知職任之處,變卦之方道決之。若無剋體之卦,則名易就,止看卦體時序之類,以定日期。若在任占卜,最忌見剋體之卦,如有剋體者,即居官見禍,輕則上責罰,重則判官退職。其日期剋體之卦氣者,於八卦萬物所屬時序類中斷之。
『求財佔第十』

  占求財,以體為主,以用為財。體剋用有財,用剋體無財。體生用財有損耗之憂,用生體財有進益之喜。或體用比和,財利快意。欲知得財之日,生體之卦氣定之。欲知破財之日,剋體卦氣定之。

  又卦中有剋體用之卦,及生體用之卦,則有財。此卦氣即見財之日。若卦中有剋體之卦,及體生用之卦,即破財。此卦氣即破財之日。

『交易佔第十一』

  占交易,以體為主,用為交易之應。體剋用,交易成遲。用剋體,不成。體生用雖成,或因交易有失。用生體,即成,或必有財。

  體用比和,交易易成。

『出行佔第十二』

  占出行,以體為主,用為所行之應。體剋用可行,所至多得意。用剋體,出則有禍,體生用,出行有破耗之失。用生體,有意外之財。

  體用比和,出行順利。

  又凡出行,體宜乘旺,諸卦宜生體。體卦乾震多主動,坤艮多主不動,巽宜舟行,離宜陸行,坎防失脫,兌主紛爭之應也。


『行人佔第十三』

  占行人以體為主,用為行人。體剋用,行人歸遲。用剋體,行人不歸。體生用,行人未歸。用生體,行人即歸。體用比和,歸期不日矣。  

  又以用卦為行人之盈旺逢生,在外順快,逢衰受剋,在外災殃。震多不寧,艮多有阻,坎有險難,兌主紛爭之應。


『謁見佔第十四』

  占謁見,以體為主,用為所見之人。體剋用,可見。用剋體不見。體生用難見,見之而無益。用生體可見,見之且有得。體用比和,歡然相見。
『失物佔第十五』

  占失物,以體為主,用為失物。體剋用可遲得尋。用剋體,不可尋。體生用,物難見。用生體,物易尋。體用比和,物不失矣。 

  又以變卦,為失物之所在,如變是乾,則覓於西北,或公廨樓閣之所,或金石之傍,或圓器之中,或高亢之地。變卦是坤,則覓於西南方,或國野之所,或倉廩之處,或稼穡之處,或土窖穴藏之所,或瓦器方器之中,震則尋於東方,或山林之所,或叢棘之內,鐘鼓之傍,或鬧市之地,或大途之所。巽則尋於東南方,或山林之所,或寺觀之傍,或菜蔬之園,或舟車之間,或木器之內。坎則尋於北方,多藏於水邊,或渠井溝溪之處,或酒醋之邊,或魚盬之地。離則尋於南方,或庖廚之間,或爐之傍,或在明窗,或遺虛室,或在文書之側,或在煙火之地。艮在東北方尋之,或山林之內,或近路邊,或岩石邊,或藏土穴內。兌則尋於西方,或居澤畔,或敗垣破壁之內,或廢井缺沼之中。


『疾病佔第十六』

  凡占疾病,以體為病人,用為病症。體卦宜旺不宜衰,體宜逢生,不宜見剋。用宜生體,不宜剋體,是故體剋用,病易安。體生用,病難癒。體剋用者,勿藥有喜。用剋體者,雖藥無功。若體逢剋而乘旺,猶為庶幾。體遇剋而更衰,斷無存日。欲知凶中有救,生體之卦存焉。體生用者,遷廷難好。用生體者,即愈。體用比和,疾病可安,若究和平之日,主體之卦決之。若詳危厄之期,剋體之卦定之。若論醫藥之屬,當審生體之卦,如離卦生體,宜服熱藥。坎卦生體,宜服冷藥。如艮溫補。乾兌涼藥是也。  

  又有信鬼神之說,是非易道,然不可謂之不該。姑以理推之。如卦有剋體者,即可測其鬼神。乾卦剋體,主有西北方之神,或兵力之鬼。或天行時氣,或稱正之邪神。坤則西南之神,或曠野之鬼。或連親之鬼,或水土裡社之神,或犯方隅,或無主之崇。震則東方之神,或木下之神,或妖怪百端。或影響時見巽,則東南之鬼,或自縊戕生,或枷鎖致命。坎則北方之鬼,或水傍之神,或沒溺而亡,或血疾之鬼。離則南方之鬼,或猛勇之神,或犯灶司,或得愆於香火,或焚燒之鬼。或遇熱病而亡。艮則東北之神,或是山林之崇,或田魈木客,或土怪石精。兌則西方之神,或陣亡之鬼,或廢疾之鬼,或刎頸戕生之鬼。卦中無剋體之卦者,不必論之又問。乾上坤下,占病如何斷? 堯夫曰,乾上坤下第一爻動,便是生體之義,變為震木互見,巽艮俱是生成之義。是謂不滅。逢生之日即愈。又曰第二又動如何曰: 是變為坎水,乃洩體敗金之義。金入水鄉,互見巽離,乃為風水扇爐。俱為剋體之義。更看占時外應如何。即為焚戶之象。斷之死無疑矣。 

  以春夏秋冬四季推之。更見詳理。又曰: 第三爻動。坤變艮土,俱在生體之義。不問互卦,亦斷其吉無疑。又曰: 第四爻動,乾變巽木金木,俱有剋體之義,互吉亦凶。木有扛戶之義,金為磚碠之推,是理必定之推,是理戶必定之理。又曰: 第五爻動,乾變離,反能生體,互變俱生體,是其吉無疑。更有吉兆則愈吉。凶則遲而忍死其斷明矣。又曰: 第六爻動,乾變兌,則能洩體,互見巽艮,一凶一吉。其病非死必危,亦宜看兆吉凶。吉則言吉,凶則言凶。此斷甚明。餘卦皆倣此斷。則心易無不驗矣。


『官訟佔第十七』

  占官訟以體為主,用為對辭之人,與官訟之應。體卦宜旺,用卦宜衰。體卦用生,不宜生用,用宜生體,不宜剋體,是故體剋用者,已勝人用剋體用者,已勝人用剋體者。人勝已體生用,非為失理,或因官有喪所。用生體,不止得理,或因訟有所得。體用比和,官訟最吉,非但扶持之力,必有主和之義。
『墳墓佔第十八』

  占墳墓以體為主,用為墳墓。體剋用,葬之吉。用剋體,葬之凶。體生用,葬之主令退。用生體,葬之主興隆,有蔭益後嗣。體用比和,乃為吉地,大宜安葬,或之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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